美国市政债市场建立了“承销商――经纪商”合作的承销模式。承销商的角色是负责整个发行流程,通常亦需要承担发行失败的风险。承销商先与发行人商定债券发行的价格并将其分配给经纪商,经纪商再销售给具体的投资者。美国市政债的承销商通常由投资银行承担。2017年,美国市政债券的前十大承销商主要由证券公司及金融集团下辖的证券承销部门组成。
8.投资者比较多元化,个人投资者为主体
美国市政债的投资者群体覆盖了个人与机构,结构比较均衡。其中,个人投资者是美国市政债市场中的主要投资者。以2016年为例,个人投资者及共同基金合计持有市政债的比例为67.10%,是市政债投资者的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鉴于经济建设的需要,各地政府相继发行了地方政府债券。然而由于融资方式不规范,资金用途不透明等问题,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指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发债行为被中止。
2009年,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国务院提出安排发行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以作为4万亿投资计划的配套资金。自此以后,地方债先后经历了从“代发代还”到“自发代还”,再到“自发自还”的模式演变。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举债;地方政府债实行余额管理,余额不能超过限额;限额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自2009年以来,地方政府债券发展迅速,截至2017年末,地方政府债券存续规模为14.74万亿元,为全市场规模最大的债券品种。2016年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基础上,进行了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尝试,并形成了一定规模。除了一般债券,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土地储备专项债、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的试点,并鼓励探索新的专项债券品种,包括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的首支轨道交通项目收益专项债,在推动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发行方面取得了一定突破。
尽管如此,我国地方政府债券长期以来主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未覆盖所有市场的投资者,投资者群体比较单一,存在流动性不高、发行承销的市场化程度不足等问题,还需要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市政债的市场化发行经验,进一步扩大在交易所市场的发行规模,推动相关的改革和实践。特别是在专项收益债方面,很多项目都有较好的现金流和稳定回报,完全可以大胆突破,建立更加市场化的发行机制,为地方政府债券的市场化发行趟出一条路子。
1.增强投资者结构多元化,降低发行失败风险
与美国相比,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投资者主要是银行,个人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较少。专项债券作为地方政府债的一种,其收益率高于国债等产品,而风险程度较低,违约的可能性很小,对个人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借助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对基金、保险及个人投资者的强大覆盖能力,在承销过程中能够显著加大市政债的投资者覆盖范围,提高普通投资者对市政债的认知水平,有利于建设更广泛的市政债市场,降低发行失败风险。同时,不同于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的发行金额相对较小,这也意味着其对应的单个投资者认购的金额会更小。证券公司能够更好地覆盖到此类小额投资者,充分挖掘市场需求,降低发行成本。专项债券类型多样,也可以匹配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需求,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
2.打破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分割,建立统一、完备、高效、流动性强的二级市场
目前地方债的交易活跃度仍然较低,这在很大程度上缘于地方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置换债券,而置换的对象又主要是银行,投资群体的同质和单一决定了地方债的流动性难以有显著改善。随着地方债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和证券公司的广泛参与,将促进地方债市场投资者的多元化,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未来随着置换债陆续到期,投资群体逐步扩容,地方债二级市场的交易流动性有望逐步改善。证券公司可以以承销商、做市商、机构投资者等多个角色直接或间接参与地方债二级市场的建立。
3.吸收证券公司进入承销团,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市场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