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致鸿 成都、北京报道
导读
“我始终呼吁要成立中国巨灾保险、中国地震保险的中央基金。中央基金更多的不是财政投多少钱,而是搭建一个平台,有这样的平台,就有了一个协调和执行的机制,这件事情才能落实。”
千里寻故地,旧墟换新颜。
“地震来袭时毫无心理准备,眼睁睁看着一条裂痕贯穿全屋,整个过程持续约2分钟。”2008年,正在西南财经大学读研究生的丁元昊提起当年的经历,仍心有余悸,万幸最后平安无事。“由于对灾害的感受过于强烈,我始终希望为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尽一份力。”正是这样的经历,让丁元昊在博士毕业后选择加入中再集团,将巨灾保险作为自己的职业方向。
“5·12”汶川特大地震改变了许多人的命运,也引发公众对巨灾保险缺位的思考。
中再集团董事长袁临江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回顾“5·12”汶川特大地震后的十年,我国灾害防范与管理体系不断发展完善,防灾、减灾和救灾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新的进展和成就,地震风险管理的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特别是保险作为国家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的重要一环,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未来,结合全国多地试点经验,地震巨灾保险必将成为政策性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突破口。
地方试点多项巨灾险模式
令人遗憾的是,原保监会数据显示,“5·12”汶川特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约8500亿元,保险赔偿20余亿元,仅占0.2%,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大多超过30%。这意味着,保险高度缺位于社会经济治理。
巨灾保险是世界性难题,我国巨灾保险虽历经多年探索,但发展缓慢。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系主任郑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既有政策原因,亦有技术原因。例如,与出资补贴巨灾保险相比,一些地方政府更倾向于等待中央政府的灾后救助。
对此,人保财险监事会主席王和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实践看,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一方面有水到渠成的问题,即需要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另一方面也有逐步完善的问题,即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巨灾保险制度一开始均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也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它总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因此尽快启动是关键。
在经过漫长的积累期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相继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保险监管部门、各级政府以及行业主体,对巨灾保险展开了新一轮探索。
此后,各地相继试点巨灾保险。其中,201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下发,四川省成为全国首个以省为单位开展的巨灾保险试点,被称为巨灾保险的“四川模式”。
四川模式是我国巨灾保险“住宅地震型”试点,由四川省居民自主投保、各级财政补贴、赔付到户。四川省金融工作局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一季度,四川省已有18个市(州)申请开展地震巨灾保险工作,10个市(州)实现承保出单,惠及城乡居民165万户,累计提供风险保障达到431亿元。
除四川模式外,“宁波模式”、“大理模式”亦颇为典型。2014年,巨灾保险宁波模式启动,是我国巨灾保险“民生保障型”试点,保险方案涵盖人身伤亡救助和财产损失补偿等保险责任,由宁波市政府统一投保,实现赔付到户。
2015年,云南省大理州政策性地震指数保险落地,这是我国首款“指数型巨灾保险”。这一保险由大理州政府统一投保,将地震指数保险启动赔付震级设置为5.0级,并以每0.5级为一档,进行差异化赔付。截至目前,大理州共完成3次保险理赔,累计赔付6353.76万元,惠及群众15049户。
在各地巨灾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全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蹄急步稳。2016年,原保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共同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45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随后,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全面销售,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落地。
原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底,住宅地震保险累计为全国247万户家庭提供了1065亿元的风险保障。
发挥保险防灾减损功能
在我国巨灾保险发展中,离不开商业保险公司的支持。例如,宁波、广东、四川、湖南、河北等9个地区巨灾保险试点都由人保财险发起建立,并作为主承保机构提供巨灾保险服务。2016年全国农户14921.2821万户;2017年,人保财险提供的政策性农房保险承保8397多万户。诚泰财险则是大理州巨灾保险试点的主承保公司。客观上,商业保险公司的介入,大大缓解了政府部门灾害管理的工作和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