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此次征求意见稿内容,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监管审查以及报告、披露义务。同时,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如实披露关联关系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将责任问责到人。根据内容,保险公司董事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最终责任。合规负责人是关联交易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对于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违规行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责令改正,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下发质询函;责令修改交易结构;责令停止或撤销关联交易;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等。
对于有关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要求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分别为:责令改正;记入履职记录,进行行业通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在处罚措施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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